103-09-30
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350107641 號令 、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3087237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87 條條文及 第 23 條條文之附件十五;並自即日生效
第 87 條
客貨兩用車,應依下列規定:
一、載客與載貨空間應裝設固定式或隨車配附非固定式之間隔裝置,載貨 空間之車窗應裝設固定式金屬欄杆。
二、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之人數,載貨不得超過核定之載重量,兼載客、貨 時其載貨與載客空間,應完整裝置固定間隔,並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 量。
代用客車,應依下列規定:
一、代用大客車車身應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,車身設門及固定扶梯, 加設立位者,應裝拉桿。
二、代用小客車車身得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,後車門得加裝踏板,不 須裝扶梯。但不得設立位。
三、駕駛室與後車廂應隔開,代用客車如其中間或後車廂左右兩邊開有車 窗者,應加裝金屬欄杆。
四、車身內兩側設置固定翻動式座椅。
五、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之座位及立位人數,兼載客、貨時,不得超過核定 之總重量。
原經交通部車型審查通過之國內量產中之小客貨兩用車,自中華民國八十 八年一月一日起出廠者,應符合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條第三款第二目後段 之規定。